庭前陈述

我先做一下庭前陈述。

动作:递交书面材料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句话不仅是这个国家的领导人所说的,也是刻在每一个法院大门上的。

我认为这句话应当、也必然是正确的。

但是,非常遗憾的,在本院的上一次诉讼中,我未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希望这一次的庭审中,不要再出现这样的“遗憾”。

让我作为一个人民群众、一个普通消费者、一个并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程序员,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本次开庭期间,请审判员、书记员允许我做出完整的、精确的、详细的发言,并完整记录。
我不会故意拖长时间,我会尽量确保我每一个字都是有意义的。

我希望法庭能够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证据,尊重程序。
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的审理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希望法庭能够保障我的合法诉讼权利,保障我作为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以上,我的庭前陈述完毕。

庭审异议

要求出示律师证和授权委托书

未进行庭审直播

此案为公开庭审,且没有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保障案件的公开透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此前已书面向审判员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
然而,法庭未能满足原告的申请,未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截止开庭的前一天也未主动说明任何理由,由原告主动联系法院后被告知“设备不支持”。
原告对此表示强烈异议,认为法庭在原告提交书面申请后应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结果,而非直到开庭才以“设备不支持”为由拒绝庭审直播。

被告未出庭

被告2联通福建公司、被告3联通总公司,今日无正当理由缺席,充分体现其对法律程序的无视与逃避。
如果其自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本应当庭说明和举证,而非以缺席方式规避质证责任。

被告既不敢正面回应偷拍侵权事实,也不敢就在工作群散布原告隐私的行为提供任何合法依据。 其缺席行为本质上是对本案事实真相的回避、对司法权威的蔑视,更是对于其自身侵权行为心虚的直接体现。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与陈述权利,同时对被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记录,并在判决中依法予以评价。

被代未穿律师袍

被代律师此次出庭未穿律师袍,根据《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穿律师袍出庭是硬性规定。 被代公然违反法庭纪律以及司法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建议将其逐出法庭,并向律师协会进行通报。

林梦瑶作为被代出庭

我申请被代律师林梦瑶女士进行回避,理由如下:

  1. 林梦瑶在上一次案件“闽0502民初4297号”中多次做出虚假陈述,
    比如将“宽带被限速”说成是“故障”
    随后又将“宽带被限速”改称是所谓的“善意提醒”。
  2. 林梦瑶在上次案件中对原告当庭进行人身攻击,在否定原告所提交的病历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开庭审的情况下称被告有“精神疾病”。
    这不仅违反了公共道德,也违反了职业道德。
  3. 原告正在向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林梦瑶律师在此前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投诉正在受理过程中。

鉴于林梦瑶在此前案件中的不当行为,为避免林梦瑶再次口无遮拦导致影响庭审秩序及原告精神状态受到影响,原告对其仍然作为被代出庭表示强烈异议,请求法庭同意原告申请对方被代律师林梦瑶回避的请求。

被告未按时提交证据

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然而,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排除。

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状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而是在庭审时进行突袭式提交,严重影响我方质证准备。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法院对被告的逾期答辩材料不予采纳,判定其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
若法院仍然采纳被告的答辩状,原告请求立即休庭x分钟,以便原告进行充分准备和质证。

简易程序/未组成合议庭

原告认为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此案被告有三位之多,且均为国企,分公司、省公司、总公司三被告,责任分担复杂,需要查明。
此外,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原告有相似经历的群众较多,原告与被告发生的一系列案件,均有较大社会影响以及广泛关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建议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择期进行公开庭审。

被告瞎扯别的

本案是围绕“人格权侵害” 展开的诉讼,然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频频提及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试图转移法庭注意力,混淆视听。
例如,被告多次提及原告的个人生活细节,试图通过攻击原告的品行来削弱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表示强烈异议,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庭审秩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请求法庭予以制止,并要求被告专注于本案的核心问题,避免无关内容的干扰。

合建商

请问被告,你提交的证据二主张中有“合建商”这三个字,请问是指 姓“合” 名“建商” 的人物吗?还是什么?

请书记员记录,被告证据2证明内容存在歧义、瑕疵,此处的“合建商”三个字并非人名,被告使用此缩写会让非业内人士产生误解,请被告予以澄清。

质证意见 - 2025-11-25

一、微信个人名片页、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被告合建商装维人员接到原告需要申请公网IP办公用和摄像头的需求后,将原告以上需求上报给联通公司,并将已上报联通公司情况反馈给原告。
其中,被告合建商装维人员明确告知原告“不用了,我明天再去你那边拍下照片,申请公网”,原告收到并未提出异议的事实。

真实性

原告对于该聊天记录形式上存在不持异议。

但是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对于上门进行拍照未提出异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 被告工作人员在此消息发送时间的次日真的有进行过上门拍照 的事实证据。

事实上,在此消息的次日,被告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上门,也没有产生任何的拍照行为,此日期提出要进行拍照的事件不了了之

其次,对于是否未提出异议以及其具体含义,属于对聊天内容的理解和推论问题,原告不进行回复并不直接代表同意或无异议。被告无权用其片面解释,强行认定原告认可被告进行的一系列偷拍、肆意传播照片等行为。

关联性

即使聊天记录真实存在,被告仍然无法据此推导出其偷拍行为的合法性,理由如下:

此消息的发送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而被告之后在原告私人住所进行的偷拍照片距离此时间相差甚远,完全无法证明后续的偷拍行为与该消息存在任何关联性。

被告所作出的违法行为与原告当初有限的、特定场景下的沟通,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更远远超出合理业务范围。即便聊天记录被视为形式合法的证据,其本身也不足以为被告后续的偷拍、扩散行为提供任何合法性背书。

在此聊天记录中,并无任何证据显示被告工作人员在此前或之后,曾向原告充分地告知拍摄范围、内容、用途等。
以及明确说明将要拍摄原告住所的内部,特别是涉及到原告生活隐私的方面。
亦没有告知要拍摄原告电脑屏幕显示的任何内容。
更不存在任何关于 “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 “在原告不在现场时拍摄” 的约定。

《民法典》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均有明确的规定。对自然人住所、生活空间进行拍摄记录,本身就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被告不能以一条含糊不清的聊天记录,倒推自己此前、之后的一切拍照行为均合法合规。

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内部有合法、合理的 “上门拍照规范” 或 “隐私保护流程”,且在涉案拍照行为中进行了严格的执行,因此不具备以“内部业务流程”为豁免侵权的前提基础。

二、微信聊天记录

该组证据系贵院审理案件(案号:(2025)闽0502民初4297号)中原告自行提交的证据。 证明原告此前多次将案涉宽带使用场景照片发送给被告合建商装维人员。 原告清楚地知道被告合建商装维人员需要将原告反馈的情况上报给联通公司的 事实。

真实性

原告对于此证据形式上存在不持异议。

但是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清楚地知道被告需要将照片上报联通公司的真实性持有异议:

原告仅大概知道此照片要经过被告公司的流程,上传到其内部系统。
但并不清楚照片具体会被怎样的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将照片肆意传播到同事群、用此照片污蔑原告“经营型使用宽带”等不实言论的行为,以及将照片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的行为,原告均不知情且未同意。

关联性

此证据仅能证明原告:
曾经为了解释宽带使用情况,为了解决网络问题,主动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过原告自己所拍的场景照片。
这说明原告愿意配合被告进行沟通,配合被告排除所谓的故障。
说明原告不是“恶意投诉,故意刁难”。

但此证据完全不能推导出:

  1. 原告同意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到现场偷拍;
  2. 原告同意被告工作人员拍摄原告本人和屏幕;
  3. 原告同意被告将这些画面发送至工作群给一堆与此事无关的同事看;
  4. 原告同意被告在庭审中拿这些照片,当众污蔑原告“经营型使用宽带”。
  5. 涉案照片在采集、存储、使用、传播各环节均受到严格控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使用。

综上所述

  1. 真实性方面:
    证据1证据2中所反映的聊天记录,原告仅就其“形式上存在”不持异议,但对被告在证明目的中附加的“原告知情并完全同意”“默认授权后续一切拍摄和使用”等内容,坚决不予认可。

  2. 关联性方面:
    上述两份证据与本案中核心争点——即被告对原告住所实施偷拍、在工作群传播相关照片、在庭审中公开展示并捏造“经营型使用宽带”等不实言论、从而侵害原告人格权——之间,仅有极为有限、间接的联系,不足以证明被告行为合法,更无法否定原告的侵权主张

  3. 合法性方面:
    即便形式上视为证据材料“取得合法”,被告亦不能据此将其后续的偷拍、扩散、污蔑等行为包装为“授权下的合法行为”。被告行为已明显突破合理业务需要的边界,违反隐私权、人格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依法应认定为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

据此,原告请求贵院:

  1.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证明力予以从严审查、限缩评价,对其拟证明“原告授权、被告行为合法”的部分不予采信
  2. 结合本案全部证据,依法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偷拍、肆意传播住所照片、捏造并散布不实言论等行为,构成对原告人格权、隐私权的侵害,并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对于原告证据质证的反驳

1. 偷拍照片

真实性

此照片是由被告所提供,并在(2025)闽0502民初4297号案件中作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在本院记录在案,真实性无可争议。

其他

原告会在对于被告证据的质证中进一步反驳被告的质证意见,此处不再赘述。

2. 工作群截图

真实性

此证据由被告工作人员自行截图发送给原告,原告亦可以提供聊天记录原件予以佐证,真实性无可争议。

其他

原告会在对于被告证据的质证中进一步反驳被告的质证意见,此处不再赘述。

3. 监控摄像头视频

反驳

审判员和被告应该都知道一个常识,派出所一般出警时也仅需要2人即可。
而被告工作人员此次到访原告住所时,竟然带了3人之多,且均为男性。

并且出现躲避可视门铃以及在原告家中女性开门后一拥而上堵门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业务需要的范围。

而且,根据原告证据4通话记录所梳理的时间线:

被告在此过程中,完全忽略原告此前明确拒绝进一步沟通的意愿,强行到访原告住所,且携带多名男性工作人员,明显具有威胁意味。

且被告未提供任何关于此次到访的合法业务依据,如工单记录、出勤记录、相关管理规范规则等,无法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请审判员综合考虑被告此次到访的时间节点、携带人员数量、躲避可视门铃、堵门等一系列行为,衡量其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对原告造成的影响,给予公正裁决。

4. 通话记录

反驳

此通话记录由原告手机系统自动生成,无法篡改,真实性无可争议。

对于通话内容的真实性,应当由被告进行举证,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在通话记录期间有征得原告同意上门。

且在原告证据3中,被告工作人员上门时原告并未在家中,更一步佐证原告并未答应、也并未准备接待被告工作人员上门。

5. (2025)闽0502民初4297号案件 一审判决书

反驳

此证据可结合原告证据7原告证据8原告证据9进一步验证原告主张的证明内容。

其中原告证据9中有提到“以及你公司反馈情况,你公司在无明确证据证明用户将宽带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情况下”,说明对于被告也曾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提交过所谓“经营性使用宽带”的证据,但并未被采信,进一步佐证被告污蔑原告“经营性使用”的行为。

9. 闽通信改字 (2025) 13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

反驳:被告觉得没必要书面道歉、公众号道歉

此证据可结合原告所提供的多项证据,证明被告多次、反复对原告宽带进行无理由限速的事实,时间跨度算到今日快有一年之久。
在此期间原告穷尽了各种手段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12315投诉、12345投诉、向工信部投诉、信访投诉、直接拜访泉州联通大楼找马姓纪委人员面谈等,均未能解决问题。
并且在此期间原告的工作与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精神状态也因此事受到损害。 以及原告花费了额外费用重新办理移动宽带,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重新规划家中网络环境、重新拉线布网等,均造成了实际损失。 请被告扪心自问,面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贵公司觉得没必要书面道歉、公众号道歉,只是一个毫无诚意的电话道个歉就完事了吗? 请审判员考虑被告的态度,衡量其行为的严重性,给予原告一个公正的裁决。

10. 原告病历

反驳

此病历已在(2025)闽0502民初4297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被法院认可,真实性无可争议。

尽管病历没有写明具体原因,只写了“一个官司”,但结合现实情况,原告已经穷尽所有途径寻求救济,均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原告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明显走到这一步,也是由于被告的多次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请审判员结合被告的多次侵权行为,考虑其对原告精神状态造成的影响,给予公正裁决。

另外:
病历写的是“患者于五年前出现郁闷、兴趣减少……等”,且西医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此处是“状态”而非“症”。
每一个成年人都会经历生活中的各种压力与挑战,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是正常的心理反应,并不意味着患有精神疾病。
且在原告已经有五年类似症状的情况下,被告多次侵权行为无疑是雪上加霜,进一步加重了原告的精神负担与压力。

以及: 原告主动去精神卫生中心寻找医生求诊,是关注自己身体健康的举动,而并非是任由被告以此当庭进行人身攻击的把柄。

辩论提问

偷拍

被告是否有对于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培训或告知?

被告是否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如果有,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被告是否知道客户照片、影像资料在工作群传播的事实?

被告在第一次知道原告住所照片被发到工作群,是在何时?通过何种途径获知?

被告在知道该情况后,是否立刻要求撤回/删除相关照片?如果没有,请说明原因。

被告是否统计或了解过:一共有多少名工作人员在工作群中看到了原告住所的照片和影像资料?

被告作为单位,是否有人对这种在工作群传播客户隐私的行为提出过质疑或反对?如果从未有人认为不妥,请解释原因。

被告是否可以向法庭保证:除本案原告外,不存在其他客户住所被在工作群传播的情况?如果不能保证,请如实回答。

被告是如何判定:在工作群中传播客户住所照片,属于“正常工作需要”还是“管理疏漏”?

培训

被告是否制定过书面的《上门服务规范》《客户隐私保护制度》《内部照片使用管理制度》?如果有,请说明具体名称、成文时间。

被告能否在本案中提交上述制度的完整文本?如果不能提交,请说明理由。

被告是否在制度中明确禁止工作人员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客户住所内部、拍摄屏幕等内容?

被告是否向一线装维人员进行过“禁止偷拍、禁止随意传播客户照片”的专项培训?如果进行过,请说明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

被告是否保留有上述培训的签到记录、课件或培训材料?是否愿意在本案中提交?

被告是否认为:在未取得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对客户住所及屏幕进行拍摄,符合其内部培训和制度要求?

污蔑

被告是否承认: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文书中,并未认定原告构成“经营性使用宽带”?

在此情况下,被告为何仍然在信访、庭审等公共场合继续使用“经营性使用”这一表述?是否考虑过对原告声誉造成的损害?

被告是否认为:在尚无权威机关认定、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继续向外传播“经营性使用宽带”的说法,属于客观陈述事实还是主观贬损用户?

换成是你

若将本案情形完全复制到被代或被告法人或公司负责人的家庭住所——
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住所内部、屏幕内容,并在工作群内传播、在诉讼中展示并加以负面评价——
以及在强烈拒绝继续沟通的情况下,仍然被三个大汉堵门强行面谈——
被告是否仍然坚持认为:

关于整改与道歉

被告是否向原告就偷拍、传播照片一事作出过任何形式的道歉或解释?如有,请说明时间、方式;如无,请说明原因。

被告是否承认:如果其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到位,则本案中原告住所被偷拍、照片被工作群传播的结果本可以避免?

庭后陈述

请审判员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和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如发现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请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