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人格权侵害纠纷
原告:沈世智,性别:男,出生日期:2001-02-12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告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558Q
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联通大楼
负责人:王启文
被告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45907
住所地:福州市闽江大道55号联通信息广场
负责人:袁健
被告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岳
被告1为被告2的下属分公司,被告2为被告3的下属分公司,故被告2、被告3为本案共同被告。
省公司做为市公司直接管理单位,负有相应责任。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原告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宽带用户。自2024年11月起,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网络问题及投诉被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以各种方式对原告进行偷拍、骚扰、恐吓、泄露原告隐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具体事实如下:
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5)闽0502民初4297号 案件中,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序号3
证据名称:照片;
证据来源:被告;
证明内容及对象:证明原告案涉宽带使用场景,不符合一般家庭日常生活使用需求的事实;
页码:36-40
里包含了原告住所的照片,在此证据提交前原告从未见过这些照片原件,更不知道照片是何时、如何被拍摄的。
明显系被告工作人员未经原告允许,到原告住所进行偷拍所得,特别是:
偷拍的;偷拍的;以上照片均显示出偷拍行为的隐蔽性和突然性,且非标准工作流程所能涵盖。
该偷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及人格尊严,且并非第一次发生,在此前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服务过程中,原告均发现被告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拍摄过原告住所内的情况。
在联通工作人员提供的屏幕截图中,可以看见原告家中照片(原告不知道是何时拍摄、如何拍摄、由谁拍摄的)被随意发送到工作群中,且有多名工作人员在群内。
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因宽带限速一事,原告采取了多种寻求救济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拨打客服热线、各部门投诉,包括信访。
在2025年7月14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公司的信访答复,内容极不合理且荒谬,于是原告将此信访答复内容发布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曝光。
三天后(2025年7月17日),此事被“通信人家园”(一个通信行业的论坛)的微信公众号转载,并引发了大量关注。
次日(2025年7月18日),在11:54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号码 186 0595 ****)要求去被告公司“联通大楼”进行面谈的电话,原告未立即答应。
此时原告还不知道原告于“通信人家园”论坛发布的贴子被转到了“通信人家园”的微信公众号上,于是原告立即查看公众号内容,发现在评论区有大量福建IP(其中甚至有名称直接包含泉州联通员工号段186 0595 xxxx的用户)进行水军、洗白、污蔑原告商用、跑PCDN等不实言论。
原告在看到被告并无处理此事的诚意后,拒绝了被告工作人员的面谈请求,于12:04分回拨此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原告拒绝面谈,并要求其不要再来骚扰原告。
然而,被告工作人员并未停止骚扰,反而在当天下午15:33分左右,直接来到原告住所,一共有 三名男性工作人员 到达原告住所门口,试图堵门与原告面谈。
原告当时并未在家中,当时家中仅有原告一名瘦弱的女性合租室友在家,且该女性合租室友并不认识被告工作人员。
面对三名陌生男子的突然到来,该女性合租室友感到非常害怕和紧张,多次告知被告工作人员“我不处理此事”,之后被告工作人员才离开。
随后,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原告不在家,便于15:35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原告,装作未上过门的样子,使用“我们过来一下”、“来我家拜访一下”等令原告感觉到威胁话术,继续要求原告面谈,原告拒绝。
此事造成了原告及其女性合租室友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自2024年11月起,被告多次、反复的对原告实施宽带限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且从未给予合理解释。且在2025年4月25日后,被告在接获多次投诉后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明显表现出对合同义务的严重怠惰与漠视。
原告的网络使用受到了严重影响,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其部署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原告作为全职程序员及网络高依赖用户,其正常工作与生活秩序被严重破坏,造成重大经济与精神损害。
原告此后不得不通过彻底更换宽带服务提供商、彻底重新部署家庭网络方案,来恢复家中正常的网络使用,进一步增加了原告的经济、时间负担。
在被告于2025年7月11日的信访回复中,被告捏造并散布了“原告经营性使用宽带”的不实言论,试图通过此类言论来污蔑原告,转移公众对被告违法限速行为的关注。
此外,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5)闽0502民初4297号 案件的公开庭审(且有旁听人员)的过程中,被告再次散布了类似言论,且将与本案无关的原告在家中注册的公司信息公之于众,直接导致原告家庭住所地址被泄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特依法提起本案,请求人民法院秉公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追究被告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世智,性别:男,出生日期:2001-02-12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号:(2025)闽0502民初6751号
案件名称:沈世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受理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法院在依法审理本案时,对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并将直播链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或本院官方平台进行公开展示。
本案具有较高的公共关注度。
本案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依法公开庭审有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司法透明度。
且原告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不少于数十万的网友浏览过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相关信息,且和原告遭遇相同经历的用户非常之多,该类问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庭审直播有助于满足公众对案件进展的关注需求。
庭审直播有助于展现司法公正。
对庭审过程进行同步公开直播,可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庭审过程,避免不实传闻及片面理解,体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充分。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直播审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除依法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判。
本案不存在不适宜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具备庭审直播的条件。
直播不影响正常审理。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庭审直播不会对法庭秩序造成影响,也不会妨碍案件审理,完全具备公开直播的基础。
综上,申请人认为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符合法律精神,有利于彰显司法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提出本申请。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