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k495的长文批话和黑历史

这里存储了Dark495的长文批话和黑历史,包括但不限于对某些事件的深度分析、对某些现象的独特见解、以及对某些问题的尖锐批评。以及各种犯病写下来的胡言乱语等等。

View project on GitHub

原告沈世智在一审庭审时发生的程序不正义事实

相关专题:#泉州联通限速案

对于此文读者:
这是我于2025年10月24日寄送给泉州市鲤城区法院督察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的书面材料。
在此之前我已于2025年10月21日当面提交给督察室工作人员。
但今天(2025-10-30),鲤城法院督察室给我回电,告知我“因为涉及案件情况,将转交信访部门”?

那请问你们督察到底是干嘛的?是督察什么东西的?庭审结束但还未判决的时候告诉我还未判决然后推给信访的一审判完了又推给信访的你们的工作到底是什么

以下为原文开始


此为举报+投诉材料,内容均为事实陈述,附有相关法律依据。

诉求

  1. 请求对本案审理法官杨鹏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司法公正。
  2. 请求对本案书记员吴柏雯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司法公正。
  3. 书面回复本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若原告有描述不符遗漏错误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请及时与原告沟通。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闽0502民初4297号
法官(审判员):杨鹏
书记员:吴柏雯
此案件为公开庭审、且有旁听人员。

开庭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5:00 ~ 20:00
开庭地点:第二法庭

原告:沈世智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手机) / i@dark495.me(邮箱)
送达地址:福建省泉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xx

发生的事实

  1. 法官在原告发表质证观点时多次打断,要求极为精简描述,导致原告无法准确的、完整的表达质证观点。
    之后就演变为: 原告快速的说一遍观点让法官听一听是否符合他的口味 -> 符合口味的原告才能慢慢说,然后书记员才进行记录 -> 不符合口味的原告只能被打断,无法完整表达观点。
    原告已将完整质证观点书面提交,内容不仅包括详细的质证,也包括相关法律依据,但法官告知我“我会大概看看,但还是以庭审笔录为主”。按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法官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质证意见

  2. 法官在法庭辩论时拒绝了原告询问被告为何在小额诉讼程序阶段 “在客观上通过开庭前堆证的方式拖延以将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的提问,说和当前的诉讼请求无关。

  3. 法官未当庭明确说明对于被告延期举证(情况:小额诉讼七天内举证,但被告却在开庭前6天才提交,开庭3天前才被EMS送到我手里)的处罚决定,甚至 提都没有提

  4. 法官坚持不进行字迹鉴定就必须承认笔迹是原告所写”,完全忽略原告反复提及“被告违反电子签名法存在作伪证嫌疑五处笔迹完全像素级一致,所以 根本不需要字迹鉴定 ”的的质证主张。原告为减少不必要的误工时间、精力、诉讼时间、金钱(鉴定费用 近万元)、交通成本,在此 不得不承认字迹是自己所签的(尽管字迹相差甚远)。

  5. 但被告律师却可以在质疑真实性后继续质证合法性、证明力,却不允许我在质疑真实性后继续质证合法性、证明力,甚至拒绝我把质疑真实性的其余部分讲完

  6. 被告律师口无遮拦,直接当着公开庭审且有旁听人员的情况下,对我进行 人身攻击,说原告 “有5年精神疾病”,但病例上并未有诊断证明,且此律师已经怀疑过真实性(认为我造假),却继续就此进行人身攻击。法官未阻止严重不当发言

  7. 原告在9月8日提交过书面的《庭审直播申请》,但法官仅口头承诺“这个不用特别申请”,未收下书面文件也未明确拒绝,原告根据“不用特别申请”默认法院会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直播,让原告以及 数万名网友 产生了庭审直播的期待(本人在开庭前多次艰难维权的经历已经多次发布在各平台上,且有至少十万次查看),但开庭时实际并未直播,之后询问后书记员仅以“你可以庭后阅卷时找档案室刻录完整光盘”作为回复,并且拒绝将法官该行为录入笔录,以“当前庭审已经结束了”为理由拒绝。

  8. 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实际上是 开庭时 才当庭提交。法官未对此进行任何处理,甚至未录入笔录

  9. 目前已经超出举证期限,法院不应该让被告继续补充证据。

  10. 法官在开庭当天,原告携带全部原始证据材料到庭,但却未进行实物验证。在原告离去时法官也未说明明天11点应携带全部原始证据材料到庭,只是说明天要“补录笔录”,导致原告在11点到达后仍然需要跑第二趟去拿被告质疑真实性的病历原件,浪费时间精力

  11. 法院未允许我做庭前陈述,开庭直接进入质证阶段,以及在庭后陈述时不允许我表达完整内容,仅作了最精简的表达。

  12. 书记员 多次未将我的发言记录到笔录,存在明显的 选择性,只记录我“ 符合法官口味”的发言,其余一概略过。

  13. 书记员只将被告律师的发言完整记录,而多次对我发言选择性记录,存在明显的 偏袒

所谓法官的领导的解释逻辑

原告之后拿着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寻找督察/法院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以“此案未审判完毕”为理由请来了法官,法官通报“领导”后,“领导”和我聊了一下午。

谈话内容凭记忆记录如下:

  1. 对于上述材料完全转移话题,避而不谈,一条也没有解释。

  2. 对于未直播的逻辑是:你无权强制要求法院直播 → 法官怎么答复都行,他不需要书面拒绝 → 不直播没问题 → 没有解释书记员不记录的行为

    但我的申请、法官的口头承诺、书记员的处理意见,属于庭审活动,应当记入笔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3. “领导” 形式上的让坐在边上的审理法官要阅读我提交的书面质证材料,但也仅此而已,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能够实现司法公平。

  4. “领导”一直在说法院是“善意”的,并以此希望我不要在网上发关于法院的内容。但我却从未感觉到所谓善意和程序正义、法律的公平性,从他回避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来。

  5. “领导”跟我说了一句非常可笑的话,他见到的像我这种比如程序员这种偏理工科的人,都非常注重讲逻辑一环套一环的,但是我们不是这样的

    请问法律是不讲逻辑吗?不是应当逻辑性极强的吗?

2025年10月21日补充记录

2025年10月21日,我在调取本案卷宗/笔录/录音录像时遇到困难。

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我卷宗还未到档案室,所以无法调取,并且拒收我的书面申请书。以及未答复调取庭审录像的请求。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审判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

我的二审上诉期限是在10月31日前就必须提交上诉状,为确保上诉状的内容正确性,我必须获取相关录音录像以及笔录,以进行核实。

次日(2025年10月22日)法官电话联系了原告,原告表示未获得笔录或录像的情况下无法核实一些庭审上的细节,但法官表示“你就按照判决书写(上诉状)就行了,你有什么不服的就往上面写”,且未答复调取庭审录像的请求。

相关法律 (您认为这些废话吗?不,这不应该是废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结语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习XX

这不仅是习XX所说的话,也是刻在鲤城法院新的诉讼服务中心墙上的字。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嗯,你们的新诉讼服务中心装修的很不错爬到诉讼服务中心门口的台阶也不是一般的高

但现实是,原告在庭审中感受到的,完全不是公平正义,而是程序不正义,甚至是法官的偏袒

本人并非苛求结果上的胜负,而是追求程序上的公正。
法官的每一次打断、书记员的每一次选择性记录、法院对逾期举证的不作为,最终构成了对程序正义的系统性破坏。
当程序被践踏,法律的尊严已不复存在。此事若得不到正视,所谓“依法治国”也只剩一纸空谈。

我来打官司,不是求情,也不是求人。
我只想看到法律能站得起来。
可惜看到的,是法官挑三拣四、书记员删改笔录、法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当公正成了权力的装饰,老百姓的“诉讼权利”就成了笑话。
我不怕判输,我怕的是输在一个根本不公平的程序里。






提交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